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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龙舟协会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2015-01-05 17:12:00 体总网

  为规范综合性运动会龙舟赛、中华龙舟大赛、中国龙舟公开赛以及其它龙舟赛事裁判长、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管理办法》和体党字(2014)62号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国龙舟协会应当于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赛前与各参赛的省区市体育局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严禁假赛、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条 充分发挥中国龙舟协会竞赛裁判委员会作用,加强对竞赛裁判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龙舟协会章程,完善竞赛裁判员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工作制度,成立裁判员委员会常委会或执委会(以下简称竞赛裁委常委会)。

  第三条 竞赛裁委常委会在中国龙舟协会的指导和监管下,按照本办法,提出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的建议,报经中国龙舟协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裁判员包含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技术代表、总(副)裁判长、裁判长、裁判员等。

  第五条 裁判长选派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中国龙舟协会重要赛事由中国龙舟协会于比赛举办前,要求竞赛裁委常委会研究制定裁判长的选派办法,并予以公布执行。对拟选定的裁判长进行赛前公示。

  (二)择优的原则;

  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口碑好、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长执裁。

  (三)回避的原则:

  三分之一参赛单位对公示裁判长提出回避要求的,不得选派担任裁判。

  (四)就近的原则

  举办综合性运动会龙舟等赛事,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就近选派裁判长担任裁判工作。

  第六条 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中国龙舟协会竞赛裁委常委会提出选派裁判长的等级、标准、条件和程序,并推荐仲裁委员会成员、技术代表、总(副)裁判长、裁判长等人选,报中国龙舟协会批准。

  (二)各单位推荐裁判长人选。

  (三)竞赛裁委常委会对各单位(省、市)推荐裁判长人选进行审核,将选用的裁判长名单报中国龙舟协会批准。竞赛裁委常委会可在各单位(省、市)推荐人选之外,补充推荐少量人选。

  (四)中国龙舟协会竞赛裁委常委会公示各项赛事拟选用的裁判长名单。

  (五)各参赛单位对公示名单提出意见,并可对公示的裁判长有条件提出回避要求。

  (六)通过公示的裁判长应当于赛前与中国龙舟协会签订《廉洁自律公正执裁承诺书》,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第七条 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一)比赛技术代表、仲裁、总(副)裁判长、由中国龙舟协会单独组织的专家,对裁判长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竞赛裁委会提出相关建议。比赛结束后,竞赛裁委会对参与执裁工作的裁判长做出量化评价。

  (二)中国龙舟协会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征求各参赛单位对主要裁判长执裁工作的意见,并做出量化评价。

  第八条 公开裁判长执裁工作记录

  中国龙舟协会应当建立一级以上裁判员的注册信息系统,并向各参赛单位和注册裁判员公布以下内容:

  (一)全体裁判员姓名、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参加相应等级竞赛培训和执行裁判工作场次的记录;

  (三)中国龙舟协会对裁判员总体评价和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参赛单位对裁判员的总体评价。

  第八条 竞赛裁委会对裁判长、裁判员的考核

  中国龙舟协会竞赛裁判委员会根据年度裁判长、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应各方对裁判长、裁判员做出的评价,对技术代表、仲裁、总(副)裁判长、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记入裁判长、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同时予以公开,并作为评选和选派裁判长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长、裁判员的处罚分类

  对裁判长、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可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十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长、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长、裁判员的警告由比赛总(副)裁判长提出,提交竞赛裁委会决定。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总(副)裁判长与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竞赛裁委常委会同意并报中国龙舟协会批准;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竞赛裁委会常委会提出,并报中国龙舟协会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长、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长、裁判员做出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中国龙舟协会必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长、裁判员进行申诉的权力及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长、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竞赛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的。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经竞赛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竞赛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竞赛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选派裁判长、裁判员的处罚

  (一)中国龙舟协会对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要求选派裁判长、裁判员,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并可对有关人员调整或调离现工作岗位。如涉嫌暗箱操作、操纵比赛、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审查处理。如经查实,由中国龙舟协会进行通报批评。

  (二)竞赛裁判委员会成员、技术代表、总(副)裁判长等授权监督裁判员临场执裁工作的人员,未能履行职责,对违规违纪裁判长、裁判员未及时在1个月内做出相应处理的,并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须做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接受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十三条 中国龙舟协会将畅通申诉举报渠道,明确申诉、举报程序和联系方式,及时受理有关申诉、举报案件,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体党字(2014)62号〕的规定,做出调查处理。监督电话:010-67128832,邮箱:zglzxh@126.com。

  第十四条 竞赛裁判委员会将裁判员选派监督工作管理的实施细则报上级审核后公布执行。接受体育总局成立的由竞技体育司、人事司、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监督组监督。

(责任编辑: 于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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